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执行须知
    执行风险
    作者: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2-10-24 08:47:53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是否能够得到执行,一方面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是否采取了所能采取的一切措施,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其结果可能是全部挽回债权,也可能是挽回部分债权,甚至可能是未能挽回任何债权。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及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导致不能执行的,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此风险。

    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服务平台仅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考,不作为裁判的最终依据,也不增加当事人的任何诉讼义务。)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
    联系我们

    法院邮编:366000

    法院电话:0598-3832912

    法院传真:0598-3802940

    法院地址:永安市南山2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