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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作者: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2-10-24 16:10:11 打印 字号: | |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l、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l、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书。

    2、若起诉保险合同,应提供保险合同或保险卡。

    三、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l、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住、出院病历;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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