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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作者: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2-10-24 16:12:05 打印 字号: | |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l、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l、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l、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己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l、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l)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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