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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作者: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2-10-24 16:18:08 打印 字号: | |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l、当事人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l、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迁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l、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等费用的凭证;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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