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永安法院向一起毁林案件的被告人发出《森林保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一切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履行巡山护林等义务,引导涉案人员由“毁林者”转变为“护林员”。近年来,永安法院先后发出湿地保护令、濒危野生植物保护令等司法令状9份,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限制与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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